國傢統計局負責人表示,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 139 條將統計造假違紀行為分為進行統計造假和對統計造假失察兩類。進行統計造假的行為包括修改統計資料、要求偽造篡改統計資料、打擊報復統計人員、非法幹預統計等。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為包括未發現或未糾正本地區、部門、單位的統計造假和數據失實問題。